三湘都市报8月28日讯 装修工人装防护窗,把麻绳扔下楼时没有注意,绳子砸伤了6楼住户的头。而事后,当伤者索赔时,却被装修工人一口回绝,称要他找业主。伤者只得把装修工人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的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案件。
84岁的周某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单元楼6楼。今年3月13日上午,周某在自家阳台打理绿植时,楼上19楼正在安装不锈钢防护窗,装修工刘某等人用粗麻绳把防护窗吊上19楼。
当刘某将护窗吊上19楼阳台后,没有注意看下方是否有人,直接把吊护窗的麻绳拆除后丢下楼,没想到麻绳砸中了正在6楼的周某,周某的头部及背部受伤,头部大量出血。
随即,周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用5000多元。当周某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时,刘某认为,他是为19楼业主安装护窗,要周某去找19楼业主要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是为19楼业主制作阳台护窗并负责安装,刘某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安装护窗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
而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得知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受害人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但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罗晓仙
通讯员 毛婷 李灿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甘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