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王先生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拿到新房后想对阳台进行封窗,但物业不同意。“我自家的阳台还不能自己规划布局吗?”王先生提出了质疑。
遇到“阳台封窗”困扰的,不仅仅是王先生所在的小区。近日,相继有多个小区业主都在问政四川上留言,纷纷咨询阳台封窗的问题。那么,业主是否可以进行阳台封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封窗?
业主困扰:申请“统一标准”下的封窗也被拒
记者联系上王先生了解情况。今年5月21日,王先生收到位于成都市宁波路西段的新房,拿到新房后准备开始装修,并对阳台进行封窗。“我们小区阳台挺大的,有1.5米宽、6米长,但墙体高度只有1米多一点,对小孩来说有安全隐患。同时,附近的工地比较多,不封窗,粉尘会经常飘进来。”王先生说,和他有一样想法的业主不在少数,他们一起向物业提出申请,表示可以进行“统一标准”下的封窗,但物业仍然以“影响外立面的美观”为由予以拒绝。
律师分析:物业无权阻止,法院曾有判例
那么,业主有没有权利对阳台进行封窗呢?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王渤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业主有对阳台进行封窗的权利”,以“成都绿城诚园封窗纠纷”为例,成都中院判定阳台属于专有部分,物业是无权阻止业主对阳台等专有部分进行封窗的。
阳台为何属于专有部分?王渤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住宅的阳台应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不是共有部分。
王渤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既然是专有部分,业主就有权利进行封窗。
专家解读:封窗不能“乱封”,要遵循这些原则
业主对房子阳台等部位封窗,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起草组成员、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介绍,业主可以对房屋阳台等部位封窗装饰,但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遵循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进行。
可以自主进行“个性化”的封窗吗?
对此,伍三明认为,业主应当遵循小区统一的阳台封装样式、颜色等要求进行封窗,不影响小区外立面整体效果及小区品质。
更重要的是安全问题。
“业主有主张封窗的权利,但不能‘乱封窗’。”王渤说,《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业主对阳台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但其但书条款也明确指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室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明令禁止未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住宅外立面”等。
“比如,在封窗时,直接把阳台墙面打掉、直接安装落地窗的行为,就属于危及建筑物安全。阳台墙面属于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伍三明举例说,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的一则关于封闭阳台的案例——成都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业主王某需拆除在阳台上安装的落地玻璃窗,恢复阳台原状。
王渤建议,王先生可与物业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在不影响安全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统一风格标准的阳台封窗。若协商不成,王先生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张明海
编辑:甘伟萍 实习生 苏雨晴